为推动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水平,推动要素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产权阳光交易应进必进,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德阳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了《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单位、组织请加盖公章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可于2024年5月27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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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要素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产权阳光交易应进必进,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涉农主体所有、受委托、代管的资源、资产和资金类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通过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挂牌、网络竞价、拍卖、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的流转交易。
第三条 德阳市行政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纳入《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政策性粮食购销、国有资产、集采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合同权利转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品种的流转交易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阳光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结算、鉴证确认、档案归集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流出(业主)方向乡镇(街道)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街道)服务站对流出(业主)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推送至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对乡镇(街道)服务站推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交易条件的,及时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交易平台依照品种(品类)流转交易规则对意向流入方(竞投方)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组织交易。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产权项目流转交易,确定流入(中标)方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通知交易双方成交结果。
对采取联合体方式报名参与交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交易协议,并以其共同确认的联合体中任一成员或其拟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交易代表,全权参与交易活动。
(四)签订合同。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0日内,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五)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结算、项目验收及产权交付。
(六)鉴证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成交(中标)通知书、成交(中标)确认书。
(七)档案归集。交易平台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材料、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境保护、质量安全、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七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交易要件:
(一)权属证明,包括权属证书(或能认定权属关系的材料)、对产权享有处置权、享有收益权等方面证明材料。
(二)民主决策材料,涉及集体产权的,应提供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及公示材料、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涉及集体受委托或代管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代管协议、授权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等。
(三)流出(业主)方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四)承诺材料,包括流出(业主)方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五)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底价,应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情况复杂的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九条 农村产权中资产资源项目流转交易,鼓励流出(业主)方通过交易平台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上和货物、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成交方:
(一)对于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的货物,或要求简单规范的服务及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权利人通过平台在征集到2家及以上满足公告要求资格条件的报名方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项目业主方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履约保证金。
(二)业主方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随机抽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并经乡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交易平台按照其确认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以下农村产权,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下,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除外);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全资和控股的市场主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承接能力的;
(三)经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应(紧)急、单一来源项目的;
(四)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
绿色通道便捷交易是指由流出(业主)方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自行确定流入(成交)方,并在次月10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对集体决策、交易结果等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公示的方式。采用绿色通道实施的项目业主方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资金化整为零,分拆后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中止交易:
(一)有权机关对交易产权进行查封、冻结的;
(二)交易双方中一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对产权权属提出异议,造成产权权属产生纠纷的;
(三)交易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造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四)相关交易主体违反平台交易规则、实施细则、交易须知等有关规定,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双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对交易平台催办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经交易平台确认后,应对交易项目做中止处理,涉及产权权属纠纷和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行为的,应由产权属地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实和认定,交易平台根据认定结果做出后续处理。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交易平台应及时继续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交易主体资格灭失或交易标的灭失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终止交易申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经交易平台确认后应对交易项目做出终止处理。
第三章 应进必进
第十三条 全市建立常态化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财政、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相关责任部门、国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牵头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委托、代管的资源、资产和资金类项目等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全市农村产权清查核实情况,发布并实时更新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政策、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等,制定各品种(品类)的流转交易规则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入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委托、代管的资源、资产和资金类项目,以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等须纳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采购)。
第四章 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市、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动态监测,加强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健全德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区(市、县)设立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服务站,村(社区)设立服务点,落实人员负责辖区内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区(市、县)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相关责任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等部门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纳入村(居)务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应纳入平台交易而未纳入、违反流转交易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鼓励交易平台引入公证、金融、保险、担保等组织,开展农村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配套咨询业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交易平台实施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办理流转交易的平台机构申请调解,也可请求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负责建设并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做好交易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要推动实现相关产权信息数据与交易平台互通共享。交易平台应将交易数据实时推送至市纪委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加强对应进必进产权流转交易监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管理办法,建立统一清算结算制度,在发布交易公告时,应明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和违约处理方式。交易保证金由交易平台收取,履约保证金由流出(业主)方收取或交易平台代为收取,合同履行完毕或到期后,按约定退还相应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完毕后,交易平台按照规定出具交易鉴证或通过平台发布公示备案公告信息等。
取得交易鉴证的涉农项目,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将交易鉴证作为办理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鼓励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将交易鉴证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质押融资标的资产价值评估重要依据,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对本级交易平台运营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县级财政按规定对交易平台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政策性免收交易服务费给予补贴,相关资金均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履约评价机制,记录成交方及相关方不履约、履约不到位情况,作为交易平台审查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应全面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交易风险和廉政防控等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平台运营稳健安全、高质高效。
第二十八条 流转交易相关参与方认为交易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交易平台提出质疑(异议);对交易平台质疑(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其上级管理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投诉,相应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德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类别 | 品 种 | 序号 | 内 容 | 主管部门 |
资 源 类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1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 | 自然资源 |
农村耕地 | 2 | 农村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 | 农业农村 | |
农村草地 | 3 | 农村草地经营权流转 | 林业 | |
农村四荒地 | 4 | 荒山发包及经营权流转 | 农业农村 | |
5 | 荒沟发包及经营权流转 | 农业农村 | ||
6 | 荒丘发包及经营权流转 | 农业农村 | ||
7 | 荒滩发包及经营权流转 | 农业农村 | ||
林权 | 8 | 林地经营权流转 | 林业 | |
9 | 林木所有权转让(含林木采伐权转让) | 林业 | ||
10 | 林木使用权流转 | 林业 | ||
农村水域滩涂 | 11 | 农村水域滩涂经营权流转 | 水利、农业农村 |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 12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 自然资源 | |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 | 13 |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 自然资源 | |
资 产 类 | 集体资产 | 14 | 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委托、代管的资产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 | 农业农村、财政、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相关责任部门、国资 |
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 15 | 赠与、继承、有偿退出、质押、冻结等托管服务 | 农业农村 | |
16 | 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偿退出等服务 | 农业农村 | ||
17 | 在市场主体中所持有的股权交易 | 农业农村 |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 18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 农业农村 | |
小型水利设施 | 19 |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水利、农业农村 | |
农业类知识产权 | 20 |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等的转让、许可使用、服务和合作等 | 党委宣传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 |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21 | 农村宅基地退出、互换 | 农业农村 | |
22 | 农村住宅所有权转让 | 农业农村、住建 | ||
23 | 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出租 | 农业农村、住建 | ||
国有资产 | 24 | 国有企业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的转让、出租及相关项目征集合作方 | 国资 | |
25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出租 | 相关职能部门 | ||
26 | 砂石交易 | 自然资源、水利 | ||
资 金 类 | 采购代理 | 27 | 集采目录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 财政 |
28 | 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服务等 | 相关职能部门 |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 29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民集中建房整理、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公开确定投资者 | 自然资源 | |
农村产业项目 | 30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相关职能部门 | |
其 他 类 | 粮食购销 | 31 | 政策性粮食采购和销售 | 发改 |
合同权利义务 | 32 | 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 农业农村、住建 | |
33 | 安置房合同权利(权益)转让 | 自然资源、住建 | ||
农村产权金融服务 | 34 |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 | 人行德阳市分行、财政、相关保险机构 | |
其他涉农项目服务 | 35 | 涉农法律政策专项服务、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大宗农产品销售、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 相关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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