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三、实施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四、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六、申领程序
(一)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实施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
(二)自主申报。大型企业以及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通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申即享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申报期限为2024年7月24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流程另行通知。
七、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八、市、县区经办机构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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