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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摩托车驾驶人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

· 2022-12-14

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和《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等有关规定,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服务项目

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服务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在石狮辖区内的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考试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

(四)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考试场地应道路条件良好,设停车区、服务区、候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域。

请有意承接社会考场服务的供应商,自公告之日起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考场相关资料到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名,报名截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联系人:余清营,电话:18050890020。

特此公告。

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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