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9号总部经济区A1栋第9层9008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洪泽荣 |
成立日期 | 2014-12-31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65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32757310XC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非融资担保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税务服务;版权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财务咨询;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认证咨询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2.00 |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
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 10.00 | ||
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70.73 | 246.25 | 209.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927.11 | 304.97 | 4622.14 | |
审计机构 |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2月28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6.36 | -162.80 | -162.8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58.22 | 209.73 | 4448.49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465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0万元。本项目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未实缴出资部分所对应的标的企业7%股权,转让标的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2.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出资到位,转让方逾期未出资。截至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转让方因逾期未出资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转让方承担。工商变更登记后,本项目受让方应按照章程的相关约定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4.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石径四街2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董琤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社会工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71783140X0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 批准日期 | 2022-06-0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党委会纪要[2022]29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7%股权 |
转让底价 | 128.9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8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3.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已知悉本项目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未实缴出资部分所对应的标的企业7%股权,我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我方应按照章程的相关约定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3)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我方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方知悉并同意北交所向我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我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我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我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5)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6)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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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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