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西安铁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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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1MAD0136A4U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销售代理;停车场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铁房地产集团华中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17 | -0.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8371.72 | 168371.89 | -0.17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房地产集团华中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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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3MA6TXLU7XM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660R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1-2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西安铁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进场交易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876.787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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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分别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本次转让的7875.00万元债权自借款发生之日(含当日)至转让方收到该笔债权款之日(不含当日)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且由标的企业承担。 (4)本方知悉转让方自评估基准日后持续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以支持标的企业正常开发运营,具体金额以标的企业与转让方资金往来为准(合计不超过22亿元)。本方同意在本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方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替标的企业偿还等比例股东借款本金;该部分借款本金自借款发生之日(含当日)至转让方收到该笔债权款之日(不含当日)的利息(按年化利率7.5%计息)归转让方所有,且由标的企业承担。 (5)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承担。 (6)若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章程约定,履行缴足标的企业25%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即:500万元)的义务。 (7)本方知悉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拟增加注册资本至16.81亿元,本方同意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方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认购标的企业新增资注册资本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实缴。 (8)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根据标的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按各自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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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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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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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7876.7875 | 成交日期 | 202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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