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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2024-08-13

行政处罚决定

区财发2024173

(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24088

项目预算:15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悦心润苑10号楼10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具体为:为符合特定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事项,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未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成交供应商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并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20247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条、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对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雍伟玲 电话:0943-8232058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

2024812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812印发


行政处罚决定

区财发2024174

(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24088

项目预算:15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131-5幢(151-04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具体为:为符合特定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事项,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未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成交供应商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并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47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条、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对甘肃裕锦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雍伟玲 电话:0943-8232058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

2024812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812印发


行政处罚决定

区财发2024175

(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24088

项目预算:150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6号萃英大厦718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白银区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购买社会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具体为:为符合特定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事项,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未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成交供应商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并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47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甘肃翰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条、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对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雍伟玲 电话:0943-8232058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

2024812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8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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